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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我的公司要惡意開除我,聲音檔有點長,希望大家能夠耐心聽完,並請網友幫我評理!!

今天是公司主動找我談論相關人事異動,並非我主動提出離職!想必應以做好相關之配套!資遣費、非自願離職書以及適當的緩衝日...等,都理應由公司檢附,而非我以爭取的方式取得,或要求我二擇一,在我即將任滿一年之際?

    更何況關於當日所言,休假之一事,我想服務業休星期一、四,是正常的吧!公司可曾於公司規章明文規定禁休?連這等事都可拿出與之混為一談,未免張冠李戴之說?

    這只是公司單方面人事成本控管政策,以如此之方式嫁禍員工,也絕非正當公司之所為!就算如當日之所言,以員工不適任為由,那試問公司之三個月試用期,規範何用?意義又何在?又:如錄音所說之不適任,何苦使用我所提出的企劃案!

    資遣費、非自願離職書以及適當的緩衝日...等,都理應由公司檢附!若當日所言,以公司利益為優先惡意開除員工,又以未來工作電詢工作態度之說,而罔顧員工基本之權利,如此惡劣之行徑,又何來所謂好聚好散之言?

    我不過只是想要求個公道罷了!並不是想繼續工作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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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leopatra91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6) 人氣()